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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主要的原因,就是分包商在之前项目合同中对所享有的债权,还可能存在不确定性。有可能在真需要抵的时候,分包商的应收账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。还有的应收账款中有很多是质保金,本身就存在因质保问题而需要扣款的可能性。更为关键的是,对于这种总包商而言,在工程项目中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都是有约定"背靠背"条款的。这些应收账款必须在收到业主的付款后才能支付。如果真的抵了,相当于银行在之前的项目合同中向分包商提前付款了。
假如不存在上述不确定性,即使真要用应收账款替代保函,为规范和稳妥的做法应该是"应收账款质押"。供方可以将其在其它合同中对供方的债权,向供方质押,以担保本次合同的履约。这种做法可以替代银行履约保函。因此,用应收账款替代银行履约保函,也不是不行,但是一般情况下不提倡这种做法。
作为在交易中向对方付款的需方,尤其是同时有"上家"和"下家"的需方,一定要重视履约保函的必要性和有效性。